1、對於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征收方法為,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等於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0%,應交企業所得稅額等於200000乘以10%等於20000元;
2、對於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至30萬元的企業,征收方法為,應交企業所得稅額等於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7.5%,應交企業所得稅額等於200001乘以17.5%等於35000.18元。基本計算公式為,應交企業所得稅額等於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9/12乘以20%加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3/12乘以50%乘以20%等於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7.5%。
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具體體現為:
1、農、林、牧、漁業;
2、工業;
3、建築業;
4、批發業;
5、零售業;
6、交通運輸業;
7、倉儲業;
8、郵政業;
9、住宿業;
10、餐飲業;
11、信息傳輸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3、房地產開發經營。
綜上所述,小微企業所得稅基本計算公式為,應交企業所得稅額等於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9/12乘以20%加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3/12乘以50%乘以20%等於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7.5%。
法律依據:
《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第壹條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