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
第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擴展資料:
人民調解,矛盾糾紛獲解決
村民老王和老許兩家是前後鄰居,因為雨水通排的問題產生了糾紛。聽到這事兒,天津市武清區壹街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常紀江連忙趕到現場,當時兩家已經舉起了鐵鍬。“打出事來兩家都得後悔!”常紀江攔在中間喊道:“有什麽大不了的,非得大動幹戈。”
見到老調解員,雙方都給幾分情面。“先嚴厲批評他們動手,讓他們情緒穩定下來。”常紀江說,等他們理智了,再講道理、說法律分析利弊,認識到動起手來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經過勸導,兩家最終商量著解決了排水問題。
調解完矛盾,還要防止類似糾紛再次發生。“有些小糾紛,如果不及時處理,就會引發更大矛盾。”常紀江又和村委會溝通,明確了今後村民蓋房要先由調解員走訪調查,達成***識後再審批施工。
“人民調解員根植基層,來自群眾,熟悉社情民意,處於預防化解矛盾的最前沿。”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各地註重吸收退休政法幹警、老教師、老支書等參與人民調解工作,跟老百姓溝通更順暢,大量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築牢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壹道防線”。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每年調解矛盾糾紛達900多萬件,調解成功率達97%以上。人民調解制度已經成為訴訟程序之外化解矛盾、解決紛爭的重要方式。
“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的變化,利益訴求更為多元,壹些行業、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逐漸增多。各地在道路交通、醫療、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環境汙染等領域積極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初步形成了覆蓋重點行業、專業領域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全國有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4.5萬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已經覆蓋了全國80%的縣級行政區域,成為化解醫患糾紛的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