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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控制、規劃先行、防治結合、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推行清潔生產,合理規劃城市布局,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重點履行下列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優化能源結構,發展循環經濟,推進新型集中供熱熱源開發、供熱管網工程、稭稈綜合利用、節能等產業和項目建設。

(2)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節能降耗,淘汰落後產能,推進工業鍋爐升級和清潔生產。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限制和淘汰高排放機動車的監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推進集中供熱。

(五)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商品煤、車用成品油和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內高汙染燃料生產、加工和銷售的監督管理;設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實施監督管理。

(六)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和配合有關部門對煤炭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七)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汙染防治、稭稈禁燒和限制焚燒的監督管理。

其他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實施。

縣級以上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通力合作,加強對排放大氣汙染物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依法及時制止和處理汙染大氣環境的違法行為。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大氣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七條對執行嚴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並主動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能源替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或者獎勵。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汙染防治。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和設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對大氣汙染防治的支撐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普及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知識,促進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第九條本省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考核辦法,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和縣級人民政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逐級考核。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公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並符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第十壹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設配套的大氣汙染防治設施。

防治大氣汙染的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第十二條本省依照國家規定實行大氣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制度。

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大氣汙染物;未取得汙染物排放許可證,不得排放大氣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