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審查方式主要有:依職權審查,即審查機關主動進行審查;依申請審查,即審查機關根據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進行審查;專項審查,即審查機關對特定領域規範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和審查。
通過這樣的方式、渠道,能夠有效維護自身的權益和利益。是壹種最底層直達最高層民意表達的這樣壹種渠道。備案審查,司法機關能夠全面了解法定機關的立法情況,並能結合審判實踐及時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從而有效地維護了法制的統壹和權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八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壹)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