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壹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