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礦山、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關閉取締、全面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撤銷解散外,應當為全體從業人員投保安全責任保險,不得退保或者拖延續保。
安全責任保險的責任應包括員工人身傷亡、第三方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事故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其中員工和第三方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同時,鼓勵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責任保險。安全責任保險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攤到從業人員個人。
保險機構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事故預防服務的具體內容和頻次,投保單位應積極配合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事故預防服務的評估和管理,確保服務質量和效果,有效降低投保單位的安全風險,消除事故隱患。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現保險機構未按照有關要求開展事故防範工作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構成違法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據介紹,省應急廳將牽頭建立安全責任保險信息管理平臺,與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平臺對接,實現信息共享和資源利用,依法加強對高危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情況的監管,分析評估保險機構事故預防服務開展情況。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將高危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情況納入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對高危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投保安全責任保險的行為進行處罰。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重點查處不嚴格執行已報保險條款和費率、低價惡性競爭等違規行為,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