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辦事處,在法律上又稱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常駐代表處,是指依據中國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外國企業經營範圍內之業務聯絡和接洽的機構。
設立辦事處的條件
在申請設立機構之過程中,中國政府審批機關對外國企業辦事處設立之審核是比較嚴格的。主要從設立主體資格、設立地點、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職資格及資信狀況等幾個方面上加以審查和限制。
壹、從設立辦事處的主體資格而言,凡外國的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咨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它經濟貿易組織,均可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但是外國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機構則適用於政府間的相關協議,外籍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機構。
二、從設立辦事處資格條件上講,設立辦事處應具備下列條件:(壹)、外國企業應依法成立1~2年以上,臺灣企業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依法應成立5年以上。(二)、除臺灣企業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央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審批,其余的均由省級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同時,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備案。
三、設立辦事處時,外國企業需具備與中國企業往來證明,例如貿易合約。適合行業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以目前大陸內銷之開放程度來衡量,適合的行業有:(壹)外商產品之中國地區代理商,可配合保稅倉庫或進出口公司操作。(二)精密儀器、設備制造商之大陸售後服務。(三)意圖進軍大陸市場之臺灣貿易進出口商,配合大陸外貿進出口公司(類似臺灣報關行),就可以完成進出口動作,基本上設立辦事處,就已具備類似貿易公司的功能了。(四)知識產權型企業,可在中國代表其母公司授權其產權之使用,並有監督盜版侵權之揭發功能。
審批機關
外國企業具備了以上基本條件,就可以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在大陸因行業不同,向不同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其中屬於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等企業,報請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金融業、保險業、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海運業、海運代理商,報請中國交通部批準;航空運輸業,報請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在這裏需說明的是,外國企業並不能直接向中國大陸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因為設立代表處是壹件比較繁難的事情,文件要求非常嚴格,專業性要求很強。因此工商局規定,必須委托壹家經中國政府批準的、享有對外經濟貿易經營權的公司或經審批機構認可的對外貿易組織和外事服務單位代外國企業向審批機關報送各類文件,辦理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