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88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 第三條 堅持中國***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八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檔案工作,負責全國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建立統壹制度,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