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投資項目,應當在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後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第四條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企業化、平等對待、優化服務、便捷高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程建設領域審批流程再造,精簡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實現審批時間、事項清單和服務方式的規範化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行政許可部門是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機關和備案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管理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企業投資項目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涉及國家安全、涉及國家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範圍和核準權限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確定。
國家和省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範圍和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備案項目按建設地點實行屬地管理。其中,跨市設區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跨縣(市、區)的項目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第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網上核準監管平臺進行受理、辦理、監督和服務,實現核準備案過程和結果可查詢、可監督。
審批機關、備案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使用網上審批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發布的通用文本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向核準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應附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
(二)依法應當進行用地和用海預審的,應當附自然資源和海洋開發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和用海預審意見;
(三)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的應用,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材料,審批機關不得要求提供。第十條企業可以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第十壹條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可以通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項目申請材料(含項目申請報告);對其他企業投資項目,企業可直接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材料,或通過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材料。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二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壹次性告知企業補充或者調整相關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十三條核準機關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壹)是否危及經濟安全、社會安全和生態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開發建設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及時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