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和標準,組織制定和監督節約用水計劃,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等制度,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節約用水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建立和完善有利於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負責學校節約用水相關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節約用水教育,引導師生樹立節約用水意識,促進學校整體節約用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水相關工作,推廣先進的工業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水的相關工作,推廣高效節水灌溉,推廣先進的農業節水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學校、商場、公園、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節水宣傳標語和標牌,宣傳節水知識。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處理舉報投訴。第八條對節約用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節約用水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節約用水規劃、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水資源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表水和地下水實行統壹調度和合理配置,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再生水、雨水、苦鹹水、排水等非常規水。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節水評估和審查,合理確定用水規模和結構,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節水評價包括現狀節水水平和節水潛力分析、取水規模合理性分析、節水目標和措施。第十二條本省實行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設區的市和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本省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市各區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制定縣(市、區)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用水定額,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審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用水需求、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變化,及時修訂行業用水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