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知識產權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裁決必須由專門的國家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部分人身權(如簽字權)的性質,又有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適當性:知識產權專屬於權利主體。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別規定,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權利。
(5)地域性:壹國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
(6)時效性: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有三個最明顯的法律特征:
壹種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訂國際公約或雙邊、多邊協議外,依據壹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領土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未經權利人許可,其他人不得行使權利。
第三,知識產權的時效,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都規定了壹定的期限,過了期限權利自動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相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回避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或者限制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