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應當按照國家認可的檢測方法和標準實施轉基因項目檢測。第九條轉基因檢測合格的,準予入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應當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退運或者銷毀貨物:
(壹)申報為轉基因產品,但經檢測其轉基因成分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不符的;
(二)申報為非轉基因產品,但經檢測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第十條進口用於展覽的轉基因產品,應當持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進境,並在展覽期間接受海關監管。展覽結束後,所有轉基因產品必須被退回或銷毀。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檢驗檢疫手續。第三章過境檢驗檢疫第十壹條過境轉基因產品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持所需單證向進境口岸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合格的,準予過境,出境口岸海關監管其出境。改變原包裝、改變過境路線的過境轉基因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過境手續。第四章出境檢驗檢疫第十二條出境產品需要實施轉基因檢驗或者出具非轉基因證明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前向當地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進口國或者地區官方出具的轉基因產品入境要求。第十三條海關受理申請後,根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發布的信息,將樣品送轉基因檢測實驗室對轉基因項目進行檢測,根據出具的檢測報告確認為轉基因產品且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進境要求的,出具相關檢驗檢疫單證;經確認為非轉基因產品的,應當出具非轉基因產品證書。第五章附則第十四條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進出境轉基因產品實施檢驗監管外,其他檢驗檢疫項目的內容按照法律法規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承擔轉基因項目檢測的實驗室必須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能力驗證。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