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有控股協議或者其他證明,可以直接請求實現股權;
2.如果沒有證據,那就比較麻煩了。因為名義股東的繼承人可以開始繼承。實際投資者將無法辯護,因為沒有證據。
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1.通過與名義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確認實際出資人身份;
2.通過與名義股東的通信文件確認實際投資者的身份;
5.以現金出資的,有銀行轉賬記錄、公司出資證明等證據可以確認出資;
4.通過知識產權出資的,可以以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變更登記材料等證據確認出資已經完成。
5.以實物出資的,可以通過轉讓合同等證據和實際出資人是實物所有權人的事實,確認出資已經完成。
綜上所述,股東作為公司股東大會的成員,有自己合法合理的股份,但誰也難以保證自己能壹直擁有股份。比如如何處理手中的股份,也是公司的重要任務。股份不是隨便取得的,如果變更,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5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