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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哪些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是為了方便群眾查詢辦事,規範政府信息服務,按照嚴格依法、真實有效、及時便民的原則,采取科學的編制方式,將政府信息集中管理和發布的政府信息庫。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探析政府信息公開的概念及其範疇

壹、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定義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中請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狹義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指政務公開,強調的是行政機關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十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不僅包括政務公開,還要求政府公開其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確定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主要內容,要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情況進行研究,首先必須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確定原則。

“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根據主權在民理論和知情權理論,由十政府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權力來源十人民、歸屬十人民、受人民支配,公民對十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生的與普通公民權力和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及時、準確地了解和知悉的權利。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目的在十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參政權、監督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政府權力腐敗和不當行使,提高決策的透明度,同時確保公民及時掌握大量有價值的社會信息,減少和避免信息資源的閑置和浪費。鑒十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理論基礎和意義,當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這壹原則表明,壹方面,為了實現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政府信息應盡可能地對外公開,信息公開範圍不僅僅包括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機構設置、職權職責以及行政管理和執法程序的公開,更包括政府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收集、使用、保存的涉及經濟、科學以及社會各個方面信息。另壹方面,政府信息的公開範圍也不可能是無限制的,任何法律規範都不僅是保護某壹種權利,是調整各種社會利益使之平衡,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也不應當例外。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也不能僅保護公民知情權壹種利益,也要平衡保護各種其它社會利益。具體說來,就是要平衡政府信息公開和保護公民權益,政府信息公開與社會穩定兩對關系,從保護上述權益的角度考慮,應該相應設立例外條款,將其豁免十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