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生產者大量生產含元素水溶肥料、含元素中溶肥料、含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的,應當向農業農村部備案。第六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化肥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助農業農村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備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記申請第七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經工商登記,可以申請肥料登記。第八條農業農村部制定並發布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肥料生產者在申請肥料登記時,應當按照肥料登記信息的要求,提供產品化學、肥效、安全性、標簽和代表性肥料樣品等信息。第九條農業農村部負責辦理化肥登記受理手續,審查登記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國內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其申請材料由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農業農村部。第十條生產者在申請肥料登記前,應當在中國進行標準化田間試驗。
對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推薦、農業農村部認可的產品,可相應減免田間試驗。第十壹條生產者可以根據需要自行進行肥料田間試驗,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生產者和檢測單位應當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二條肥料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申請不予受理:
(壹)無生產國使用證明(註冊)的外國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四)不符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第十三條長期在農田使用並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於登記: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壹銨、磷酸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壹微量元素肥料、高濃度復合肥。第三章登記和審批第十四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化肥登記審批、發放登記證書和公告工作。第十五條農業農村部聘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織成立肥料註冊審查委員會,負責對申請註冊的肥料產品的產品化學、肥效和安全數據進行全面審查。第十六條農業農村部根據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審意見,在評審後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肥料登記證的決定。
肥料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肥料審批專用章。第十七條農業農村部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直接審批並頒發肥料登記證:
(1)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二)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推薦的、農業農村部認可的產品類型,申報資料齊全、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第十八條農業農村部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召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第十九條肥料商品名稱應當規範,不得誤導。第二十條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延續登記申請,合格登記的,由農業農村部批準。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期滿未申請續展登記的,視為自動註銷登記。註冊證書有效期滿後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重新註冊。第二十壹條已登記的肥料產品,改變使用範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和劑型的,應重新申請註冊。第四章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