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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平臺未盡審查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要求真的合法嗎?

合法與否,需要對照相關的法律條款加以判斷,外賣平臺在辦理相關資質手續的時候,職能部門有沒有授予審查入駐商家資質的權限,同樣是對其合法性的衡量標準。常規角度來說,外賣平臺如果為不符合要求的商家提供外賣服務,壹旦餐品出現質量問題,自然要承擔連帶責任,畢竟平臺作為管理方,有必要確保入駐商家具有經營資質,才能避免消費者的食品衛生安全受到影響。但從另壹個角度來說,如果主管部門沒有授予外賣平臺審查權限,自然也就不存在是否盡到了審查義務。

通常情況下,餐飲商家只要提供營業證照等基礎資料,就能夠進入外賣平臺提供餐飲服務,外賣平臺的審查,自然是這些常規資質的驗證,至於商家是否符合其他部門的管理要求,嚴格來說外賣平臺是沒有能力和權限加以審查的。隨著外賣服務的業務範圍持續拓寬,各類糾紛也就湧現了出來,如果將所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家行為,都歸咎於外賣平臺未盡審查義務,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都容易讓人有種?連坐?的感覺。

雖然不知道外賣平臺的具體審查模式和流程,但如果沒有工商稅務等部門頒發的經營證件,相信也不會允許餐飲商家進駐平臺提供商品和服務,既然如此就說明對商家的審查義務已經履行,即便未來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也不應該讓外賣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外賣平臺嚴格來說只不過提供了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橋梁,根本不具備監督商家食品制作流程的能力,既然如此用未盡審查義務的理由使其承擔連帶責任自然是沒有說服力的。

無論餐飲商家還是外賣平臺,歸根結底都是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企業,彼此之間既不是上下級關系,也沒有監督管理的權限,試問如何存在審查義務呢?當然,如果外賣平臺明知商家並不具備餐飲行業經營資質,那麽依然提供進駐平臺的便利,發生問題自然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