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要從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不斷把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推向新階段。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民族團結都是我們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勝利前進的重要保證。我們必須維護國家穩定。
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