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九條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3、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4.予以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全部復印件;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領取《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提交文件,申請註銷登記,領取《核準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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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實行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中變更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壹條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事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書。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應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從1至1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收取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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