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而言之,法人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分為四種: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公司法人。
與自然人相比,法人是指擁有獨立財產,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為自己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成立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法人必須依法成立,即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得到法律的許可,得到國家的批準。它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法人必須是在民法之外,依照規定的法定程序成立的。
2.法人必須有自己獨立經營的財產。法人必須有壹定的物質基礎來保證各種經濟活動和社會交往,這種物質基礎就是法人獨立支配的財產。
3.法人必須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名稱和場所。法人是壹個嚴密的組織,不是壹個松散的工會或聯盟,所以必須有壹個明確的有組織的組織,不是壹個松散的聯合工會,所以必須有壹個明確的有組織的組織來行使法人的職權,從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稱是用來區別於其他法人的,有的可以表明本組織或單位的工作對象和隸屬關系。法人對其註冊名稱和以該名稱制作的產品鑒定合同享有專用權。
獲得的專利不允許被其他組織冒用,受國家法律保護;法人還必須有相對固定的場所,即住所,是法人組織的所在地。它表明法人經濟活動的主要所在地,並據此設立銀行賬戶,履行債權債務,安排訴訟管轄。
4.法人必須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因違反合同,不履行債務,侵害社會或他人的財產和利益,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不具有法人資格但獨立核算的單位,會計核算和納稅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