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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管理辦法新規

第壹條為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利益,保護公眾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信息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協調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互聯網行業管理,負責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市場準入、市場秩序、網絡資源、網絡信息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依照職責負責互聯網安全監督,維護互聯網公***秩序和公***安全,防範和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管理。地方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職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

第五條國家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鼓勵公眾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獲得電信主管部門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在電信主管部門備案。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在三年內未受到電信主管部門吊銷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的處罰。在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時,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壹)主辦者等相關人員的真實身份證明文件、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擬使用的網站名稱、互聯網地址、服務器所在地、接入服務提供者等有關情況;

(三)擬提供的服務項目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文件;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安全檢查意見。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第八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有與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場所、設施和專業人員;

(三)有可以證明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第九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涉及以下服務項目的,應當獲得相應主管部門的許可:

(壹)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服務,及提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須經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許可;

(二)從事文化、出版、視聽節目、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許可,許可結果報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第壹項中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服務,及提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許可條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由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公布。

法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其中第十五條規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壹)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壹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站如果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