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錄內容,表達人們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思維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文書、文件、信件、處理決定等。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觀、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車輛、現場遺留物品及痕跡等。
3.視聽材料
視聽資料,即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實物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的證詞
證人證言是直接或者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壹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是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其心理健康和成熟程度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