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壹)在申請鑒定過程中有嚴重欺詐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或者連續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報告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應通知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回該高新技術企業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
案例研究:
新華社長春65438+10月9日電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發布公告稱,收到稅務機關通知,對其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2017年度因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取消而未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進行追繳。
記者了解到,吉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公室近日發布《關於取消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資格的公告》,決定自2017起取消長春長生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決定追繳長春長生自2017起因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未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
參見來源:百度百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見來源:中國新聞網-長春長生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