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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銀行業協會自律公約

山東省銀行業自律公約

第壹條為維護山東省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的競爭市場環境和經營秩序,建立健全自律機制,加強自律管理和相互監督,抵制行業不正當競爭,保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山東省銀行業合規文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協會制定的行業慣例、質量標準、技術規範和服務標準,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杜絕惡性競爭和市場壟斷。

第三條根據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不同情況,建立健全以資本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強化內部自我約束,加強資金安全維護,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依法計提充足風險準備金,增加股東資本,建立資本補充長效機制,不斷提高銀行業整體競爭力。

第四條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加強內控文化和合規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健全和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提高依法合規經營水平。

第五條嚴格執行賬戶和現金管理規定。不以任何方式強制客戶,不為不合格客戶開立銀行賬戶;嚴禁違規提取現金,不得以放寬現金管理為條件爭奪客戶,不得違規支付大額現金,不得簽發大額現金匯票,不得縱容客戶違規使用銀行卡提取現金,不得向非基本存款賬戶單位提供現金,不得吸收客戶轉賬資金以逃避其他成員單位債務;嚴禁為企業登記虛假驗資提供便利。

第六條辦理各項存款業務,應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和存款種類、期限、支付方式、計息方式的相關規定,維護良好的存款市場環境。

(壹)不得違反規定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貼現”、設置高息、適用同業拆借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膨脹存款計息產品、擅自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諾向客戶、單位存款管理人或關聯方提供政策許可範圍以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戶、單位存款管理人或關聯方支付除正常利息以外的任何不當費用,如保管費、代保管費、咨詢費、手續費等;不送禮,不收現金,不報銷費用等。不得以任何名義給予客戶、單位存款管理人或關聯方。

(四)不得將企業存款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資金非法轉為個人存款。

(五)建立科學、合理、公平的存款考核機制,堅決取消各類個人存款考核獎勵辦法,不得向非存款部門或變相發放個人存款考核指標,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變相下達到員工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作為對員工個人獎懲的依據。

(六)嚴格按照規定統計存款數據,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存款,不得將收取的資金計入存款賬戶;不得以降低或免除手續費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存款競爭,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收付業務手續費標準。

(七)在營業場所公開明示本行經營的存款種類、期限、利率和計息方式;不進行片面誇大產品盈利能力的宣傳;不得侵犯客戶對私人資產的保密權,不得侵犯客戶的公平交易權和風險知情權。

第七條辦理各項授信業務,應嚴格遵守規定,有序合規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壹)按照《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統壹授信制度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開展業務。

(二)認真執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如實登記並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企業征信基礎數據庫報送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產生的貸款發放、回收等各類信息和數據;除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外,不得向無貸款卡或貸款卡無效的客戶發放貸款及其他信貸支持。

(三)嚴格執行法定貸款(含貼現)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利率浮動幅度發放貸款或辦理貼現;嚴格執行貸款審批程序,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得向關聯客戶發放信用貸款。對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壹視同仁,不得以降低貸款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不以發放貸款為條件要求客戶轉移基本賬戶;不得強迫客戶將貸款轉為存款;存款利息不得從客戶貸款本金中收取。

(五)不得采取任意或故意縮短貸款期限、擴大罰息範圍等形式。,變相提高利率;不向客戶收取咨詢費、信息費、管理費、手續費等利息以外的任何費用。

(六)加強票據業務管理,規範票據業務操作,嚴禁承兌和貼現沒有或不確定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嚴禁發放貸款作為票據業務保證金。

第八條嚴格遵守結算紀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會員單位應做到:

(壹)嚴格按照支付結算方式和會計核算程序辦理各項支付結算業務,按照正常支付渠道辦理資金結算。

(二)各種支付結算方式使用的壹般說明可供客戶索取。

(三)及時辦理涉及其他成員單位的票據理解和支付業務,不得違規、無理、故意壓單。

(4)提供自助轉賬服務時(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銀行自助設備等。),還應當提供自助服務的操作方法、註意事項、風險提示、安全措施和附加收費標準等信息。

(五)銀行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備份電子交易記錄,對各類電子支付結算業務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認證機制,確保客戶資金安全,方便客戶查詢。

第九條會員單位在辦理國際業務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最新國家外匯管理政策,為客戶提供外匯貸款、國際結算等外匯業務服務,提供主要國際貨幣的外匯交易、結匯和換匯以及憑證攜帶服務。規範信用證業務,嚴禁開具融資進口信用證。

第十條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銀行卡管理的規定,制定科學的銀行卡業務財務管理制度,規範收費標準,防範支付風險,嚴格進行成本核算。銀行卡業務規定中不得有排除條款;與特約商戶簽訂承兌合同時,不得有排除其他銀行的條款;在已開展銀行卡聯網的地區安裝POS機、讀卡器和ATM機,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壹條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當的原則開展中介業務,並按規定確定收費項目;服務收費嚴格按照政府指導價執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公平合理收費,實行協會統壹收費價格的服務項目嚴格按照約定標準收費。

(壹)嚴格執行業務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應當公示。

(二)不同客戶差異化定價策略的浮動幅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成員單位的公平競爭。

(四)不得以商業銀行自身利益或同業利益為代價獲取客戶。

(五)不得以減少或者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在開展電子銀行業務時,應制定保證業務安全的措施;應明確說明客戶可能面臨的風險以及降低風險的正確措施;我們應該確保有方便和暢通的渠道,讓客戶及時向銀行反映問題。

第十三條積極開展行業合作,實施信息資源* * *。建立高層定期聯席會議制度、非核心商業秘密信息交換制度、基層機構網點互利互惠制度、公共服務產品價格協調制度、不良客戶聯合制裁制度、抵制同業利益侵害協商制度、科技開發應用協作研究制度、有償轉讓制度和相關業務內部通報制度等。,在競爭中加強合作,實現共贏。

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成員單位應在辦理業務查詢、轉賬結算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配合,相互提供協助,確保在規定的合理時間內及時辦理,不得故意拖延或積壓。

成員單位應積極參與銀團貸款、俱樂部貸款、轉讓貸款、票據轉讓等業務合作,分散信用風險,提高經營效率;會員單位應積極配合開立信用證、支付保證金和擔保業務。

第十四條禁止超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按照規定實施前應當報送審批和備案的業務,應當及時報送監管部門審批和備案。向客戶提供產品和銀行服務時,應嚴格遵守各項監管規定,不得采取違法違規行為或損害客戶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條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維護金融債權,防範金融風險。及時通知相關企業,* * *建設共享風險信息資源;統壹維權行動,對逃廢債務、無故拖欠銀行利息的企業,* * *實施包括信貸、結算等中間業務在內的聯合制裁或協商制定的統壹制裁,有效打擊企業、個人逃廢債務等壹切損害會員單位利益的行為,自覺維護國家和銀行業的合法、正當權益;積極開展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壹)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或詆毀其他成員單位。

(二)不得竊取其他成員單位的商業秘密。

(3)未經同意,不得披露或使用其他成員單位的商業秘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幹預或影響市場競爭。

(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在同行業或地區謀取壟斷或競爭優勢。

(六)不得以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信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贏得業務。

(七)不得不計成本,非法簡化業務程序招攬客戶。

(八)不得向其他成員單位的高端客戶提供與本行客戶水平不符的優惠或折扣。

第十七條及時、準確、充分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和不良資產情況。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推廣產品的同時加強信息披露,及時提醒客戶和投資者相關風險。

第十八條在廣告和信息披露中,應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壹)及時、準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地反映利潤和資產質量。

(2)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推廣產品的同時加強信息披露,及時提醒客戶和投資者相關風險。

(三)不得對理財產品進行欺詐性、故意誇大、誤導性或模糊性的宣傳。

(四)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貶低、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產品和服務,或者在業務、產品廣告及各種宣傳中發布不實內容。

(五)不得以宣傳業務為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其他特殊資源,片面吹噓自身優勢,詆毀其他會員單位聲譽,損害同行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條全面加強和改善銀行服務,提高銀行服務的社會公信力。樹立誠信理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規範有序提供服務,公開、公平、合理收費,平等對待客戶,誠實守信,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銀行服務。

第二十條嚴格遵守勞動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動機制,規範人才流動秩序,支持和促進成員單位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員工的有序正常流動,維護成員單位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壹)成員單位不得以人才流動形式招聘或聘用下列人員:

1.未依法與原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以及依法不得錄用的其他人員;

2、正在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審查且涉及經濟犯罪等案件,尚未結案的;

3、參加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

4.組織或參與重大或重點科研項目未完成,中途離開影響項目正常進行的;

5、未按有關規定完成離任審計的;

6.保密崗位工作人員或者從事保密工作的人員泄露國家或者單位秘密,侵犯本單位知識產權或者商業秘密的;

7、因失職、重大違法行為等原因被辭退,按隸屬關系被辭退或辭退不適合財務工作的人員;

8.因個人辭職或主動辭職未辦理相關手續。

(二)除不允許流動者外,成員單位不得無故阻止人才的正常流動。

(三)會員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披露和交換本單位不得流動的人才名單及人才流動的相關信息,協商和討論人才流動的相關事宜,實現協會內部會員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

(四)發現其他會員單位有不符合人才流動約定的行為,應及時按程序向協會書面報告或舉報。損害其他會員單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投訴,由協會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壹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理念,加強員工思想道德建設和行為規範教育,實行全面、民主、科學的人本管理,重視員工培訓,建設學習型銀行,提高員工整體素質。

(壹)加強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

(二)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教育,強化廉潔自律,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

(3)培育尊重、關愛、友誼的企業文化,不斷增強員工的創造活力。

(4)督促分行及全體員工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5)會員單位在承諾並嚴格遵守本公約的同時,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和全體員工在各項業務和環節中加強自律,按照本公約實現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條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堅持標本兼治,完善防範措施,突出工作重點,實施綜合治理,堅決打擊和防範不正當交易、商業賄賂、以權謀私、貪汙賄賂等違法行為,加強廉潔自律。建立大案要案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強化全局觀念和合作意識,弘揚* * * *的行業價值觀。會員單位和員工要相互支持,團結協作,擴大交流,* * *共同發展,展現銀行業風采,營造愛國、誠實、守信、守法、誠信、友愛、活力、穩定、有序、和諧的內部氛圍。

第二十四條會員單位對客戶提供的所有信息負責保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是行業自律的組織和執行機構,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行業自律公約和管理辦法,對會員單位執行自律公約和各項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評估。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行業自律部,具體負責行業自律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會員單位應當指定相關職能部門作為協會自律管理的聯絡部門,指定專人配合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六條加強對成員單位執行自律公約的監督檢查。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和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加強自律,實現自我管理,把誠信意識落實到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保證各項自律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制定對違反貿易合同和法規行為的檢查和處罰措施,監督會員單位嚴格執行政策法規和貿易公約。會員單位有義務互相監督公約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協會書面報告或反映問題;經調查核實,協會有權對違反公約的會員單位采取自律懲戒措施;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建議監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八條會員單位對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的處罰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按照壹定程序提交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復議;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作出的復議結論,會員單位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行業公平交易的調解仲裁機制,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自律公約的嚴肅性。會員單位之間發生業務糾紛或爭議,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提交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調解裁決;協會作出的決定,會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協會協調無效時,會員單位可通過法律程序處理爭議。

第三十條建立健全科學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公平、公正、及時、有效地處理客戶舉報投訴。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和監督;會員單位應設立客服投訴電話,並在各營業網點設立意見箱(冊),在承諾時間內回復客戶投訴。

第三十壹條本著公開、客觀、促進的原則,在協會刊物和網站上公布各會員單位的自律工作情況。對嚴格執行自律規定的會員單位進行表揚,對違規違紀的會員單位進行批評,並在協會內部通報處罰結果。

第三十二條各成員單位可根據本公約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組織、指導和監督所屬分支機構實施,以確保本公約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公約自成員單位簽署後生效。原《山東省銀行間自律公約》和《山東省銀行業人才流動公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