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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範公共汽車客運交通秩序,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維護乘客、運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客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在本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站點、時間和票價,利用公共汽車客運車輛和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公共汽車客運提供服務的停車場、維修場、站房、候車亭、站臺、站牌、加油站、電動公共汽車充電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第三條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優先發展、安全、環保、便捷、高效、經濟的原則。

鼓勵公共客運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工作的領導,在城市規劃、財政、土地供應、設施建設、路權分配等方面優先保障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汽車出行。第五條市、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公安、城管、價格、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 * *做好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發展公共汽車客運所需資金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重點用於支付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政策性虧損補貼等費用。

市、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營,促進公共汽車客運服務健康發展。第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會同財政、價格、審計等主管部門建立規範的運營企業成本評估監審制度,根據成本評估監審情況,建立科學合理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

對經營企業承擔社會公益責任、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造成的政策性虧損,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監審確定的成本給予專項經濟補償或者適當補助。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運營企業采用新技術和新能源汽車。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能城市公共交通系統建設,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逐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由市、縣(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公安、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根據城市發展和公眾基本出行需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汽車在公共汽車運輸方式中的比例、網絡布局、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站點和專用車道設置等內容。第十壹條市、縣(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規劃草案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優先保障公共* * *車客運服務設施。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以通過劃撥方式提供土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城市總體規劃中已經確定和預留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的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占用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在編制項目設計時,應當按照規劃技術設置公交樞紐站、首末站、港灣式停靠站、公交候車亭等公交客運服務設施或者預留用地:

(壹)鐵路客運站、公路客運站、客運碼頭和運輸機場;

(二)大型工業園區、政務服務中心、商業中心、遊客集中的旅遊景區(點)、綜合性公共文化休閑場所、大型體育場館、學校、醫院;

(三)3000人以上的居住區;

(四)需要配備公交客運服務設施的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第十四條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並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建設項目配套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條件和土地劃撥或者出讓的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確實無法同步建設或交付的,應當設置過渡性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方便居民出行。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加並聽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