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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福利企業管理,促進福利企業發展和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福利企業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福利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國家規定比例和數量,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需要,制訂和完善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福利企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福利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為福利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已設立福利企業管理機構的,可以由其承擔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福利企業管理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福利企業殘疾人保障相關工作。第五條 福利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殘疾人保障、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侵害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公***利益。

殘疾人職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福利企業依法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履行工作職責,提高職業技能。

殘疾人職工在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職業技能培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生活福利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權利。第二章 資格認定第六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依法經工商、稅務登記,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且不少於10人;

(二)具有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種、崗位;

(三)與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殘疾人職工實際上崗且從事全日制工作;

(四)按照規定為殘疾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具有與其招用的殘疾人職工殘疾類別相適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的無障礙設施。

認定企業是否符合前款第壹項、第四項規定條件,以其提出申請的前1個月的情況為準。第七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二)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種、崗位的說明;

(三)在職職工崗位安排表和殘疾人職工登記表;

(四)企業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支付殘疾人職工的工資憑證;

(六)無障礙設施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等材料;

(七)社會保險機構等有關單位出具的殘疾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及個人繳費證明。

設區的市民政部門確定由其所轄的區民政部門負責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向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認定的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福利企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認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 福利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依法辦理稅務變更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填寫福利企業變更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福利企業證書正、副本原件;

(二)變更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能夠當場辦理變更手續的,應當當場辦理,換發福利企業證書;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第十條 福利企業變更經營範圍、住所,造成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種、崗位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需要重新配建無障礙設施的,在辦理變更手續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工種、崗位適合殘疾人就業或者無障礙設施配建符合規定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原認定的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變更,換發福利企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變更,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