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趙知道的技術超出了他應該知道的範圍,也就是說趙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知道了該技術,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下是商業秘密的相關知識,供參考: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
不為公眾所知
它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設計、技術樣品、質量控制、應用試驗、工藝流程、工業配方、化學配方、制造工藝、制造方法、計算機程序等。
下列行為屬於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四)權利人的工作人員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利用職權獲得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