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谷歌公司的復制行為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但考慮到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已經認定著作權法規定以外的特殊情形也可以構成合理使用,且谷歌公司主張其復制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也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然而,法院拒絕支持谷歌的主張,即其行為是合理使用的特例。
據了解,谷歌因數字圖書搜索在美國被版權所有者起訴而受到知識產權界的廣泛關註。該案是中國首例作家起訴谷歌侵犯著作權的案件,對此類案件在中國的審理具有重要影響。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谷歌公司的復制行為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但考慮到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已經認定著作權法規定以外的特殊情形也可以構成合理使用,且谷歌公司主張其復制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也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然而,法院拒絕支持谷歌的主張,即其行為是合理使用的特例。
據了解,谷歌因數字圖書搜索在美國被版權所有者起訴而受到知識產權界的廣泛關註。該案是中國首例作家起訴谷歌侵犯著作權的案件,對此類案件在中國的審理具有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