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國務院設立了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五個國家科學技術獎。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提交總統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由國務院規定,獲獎者獎金為800萬元。該獎項於2000年設立。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是我國五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中最高級別的獎項。2000年正式成立,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主辦。授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突出成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數量每年不超過2項。
2000年,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正式設立。2004年,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首次空缺。2015年,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第二次空缺。
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官網2019,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年評選壹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兩人。總統親自簽發榮譽證書、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獎章和800萬元獎金。截至2019年6月底,31名優秀科學家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近五年獲獎名單:
2018:劉永坦,雷達與信號處理技術專家;防護工程專家錢七虎;
2017:王澤山,炸藥及含能材料專家;醫學病毒學家侯雲德;
2016:趙忠賢,超導物理學家;中醫學家屠呦呦;
2015:空缺
2014:於敏,核物理學家,兩彈壹星;
2013:張存浩,物理化學家;成,核武器技術專家,擁有兩彈壹星。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在數學、物理、化學、天文、地球科學、生命科學等基礎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術等領域的應用基礎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中國公民。國家自然科學獎不授予組織。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國家自然科學壹等獎共授予20次。第壹個獎是1956,當時黨中央、國務院提出“向科學進軍”。有三位科學家獲此殊榮,他們是華、吳文俊和錢學森。1982第二次獲獎。自1987起,國家決定設立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三個國家級獎項,每兩年頒發壹次。1999,國家增設最高科學技術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頒發壹次。
自2004年以來,最高科學技術獎由國家最高領導人頒發。迄今為止,中國的科技進步激勵政策日臻完善,對科技進步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引起了全國人民的廣泛關註。
候選人
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技著作的主要作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提出整體學術思想和研究方案。
(2)發現重要的科學現象、特征和規律,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學術問題或實驗技術難點,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重要基礎數據。
授予國家自然科學獎壹等獎和二等獎的個人壹般不超過5人,特等獎除外。特等獎項目的具體獎勵數量由國家自然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確定。
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中國公民。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儀器、工具、備件和新的生物品種;技術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通過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國家技術發明獎不授予組織。
獎勵等級
國家技術發明獎的評審從難度和復雜程度、技術思想的新穎性、技術創新性、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先進性、對技術進步的推動作用、推廣應用程度、取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以及開發應用前景等方面對候選人所作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價,並據此決定獎勵等級。
基本評估標準如下:
1,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其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評為壹等獎。
2、屬國內外首創,或雖屬國內外首創,但尚未公開發表的重大技術發明、新穎的技術思想、技術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推動了本領域的技術進步,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二等獎。
候選條件
1、國家技術發明獎單項獎獲獎人數有限,每個項目獲獎人數壹般不超過6人。對於綜合性的重大技術發明,其數量可以超過規定的數量。所謂綜合性重大技術發明,主要是指研究方法和手段,應用的科學原理和知識,涉及多個科技領域,需要多個領域的科技工作者合作進行研究開發,做出許多創造性發明。當數量超過規定數量時,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在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中提出充分的理由,包括該發明作為綜合性重大技術發明的理由和每位候選人獲獎的理由。由專業評審組進行評審,提出初步意見,經國家技術發明獎評審委員會批準,可以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超出獎勵名額的建議。
2.每個候選人應獨立完成壹項發明中的至少壹個發明點。只從事組織、管理、協調和輔助工作的人不能列為候選人,候選人按貢獻大小排序。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創新、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完成重大科學技術項目和計劃等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中國公民和組織。
1,獎勵條件
(1)技術創新
在技術上有重要創新,特別是在高技術領域有自主創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行業(產業)領先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裝備、改造傳統產業,通過引進、消化、吸收進行二次創新,從而提升傳統產業,增加其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大,解決了行業(產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關鍵問題;整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在推薦和評審時屬於行業領先水平。
(2)效益顯著
經過壹年多的大規模實施和應用,已轉化為直接生產力,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貢獻。
(3)工業科技進步
項目技術創新突出,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輻射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整體技術水平、競爭力和制度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和產品升級,或開辟了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新興產業,對行業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2.候選條件
(1)候選人個人條件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是完成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並具備下列條件:
①提出並確定項目總體方案;
(二)在解決關鍵技術和難點問題上有重大技術創新和貢獻的;
(3)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的;
④為高新技術產業化做出重要貢獻。候選人按貢獻大小排序,在限額內產生。僅從事協調組織工作的領導或在項目完成過程中從事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能作為國家科技進步獎候選人。
(2)候選單位條件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生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在項目完成中發揮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僅提供資金的,不能作為項目主要完成單位列為獲獎候選人;
政府部門壹般不應作為國家科技進步獎的候選單位。然而,對於促進先進成果應用和高技術產業化的技術開發項目,政府部門作為組織者和實施者,確實發揮著實質性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 *簡稱: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務院1994設立,授予在雙邊或多邊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為我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管理組織。
1994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務院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是我國設立的五大科學技術獎中唯壹授予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的獎項。1995中壹等獎。該獎項每年評審壹次,不分等級。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頒發,不頒發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技合作獎不分級,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10。截至2018年6月底,共有113名外國專家、2個國際組織、1個外國組織獲得國際科技合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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