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
專利費是專利權人在被授予專利權後的期間內,為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每年應繳納的費用。繳納專利年費是專利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要求專利權人按時繳納年費,壹方面是因為國家為他提供法律保護,國家有關機構也為他提供服務;另壹方面,年費作為壹種經濟杠桿,促使專利權人放棄沒有經濟價值的專利權,供公眾自由使用。專利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規定的年費的,其專利權終止。專利權終止後,將成為公共技術,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因此,專利權人按照規定繳納年費是非常重要的。專利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後兩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繳納登記費和當年年費。期滿未按照規定繳納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此後,年費應當在前壹年度期滿前壹個月內預繳。例如,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2000年3月1日,年費應當在授予專利權後的每年2月繳納。年費的多少與發明本身的價值無關,而與專利的類型和繳納年費的年份有關。三種專利中,發明專利的年費最高,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年費相同。比如第八年的發明專利年費是2000元,而同期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年費是1200元。對於同壹種專利權,應繳年費數額相同,年費數額隨保護時間的延續而增加,實行累進制。比如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年費,第壹年到第三年600元,第四年到第五年900元,第六年到第八年1.200元,第九年到第十年2000元。年費的數額應當根據被授予專利權的年度確定。例如,壹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日為2000年3月1日,授權日為2000年5月1日,那麽第二年的年費應該在授予專利權時繳納,而不是第壹年的年費。第三年年費在次年繳納,以此類推。為了避免因漏繳或錯繳年費而導致專利權終止,專利法規定了六個月的寬限期。也就是說,允許在年費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繳納年費和滯納金。在寬限期內仍未足額繳納年費和滯納金的,將通知專利權人終止其專利權,並向社會公告。因正當理由或者不可抗力錯過寬限期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兩個月內和障礙消除後兩個月內提出恢復專利權的請求,並繳納恢復費請求恢復專利權。專利費用可以直接支付給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款。應寫明正確的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以及所繳納費用的名稱(如年費和滯納金)。如果費用由銀行或郵局支付,應盡可能提前支付。專利權人繳納年費的義務可以由他人履行嗎?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費時不問費用來源,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允許其他人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