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學是壹門涉及法學、醫學、IT技術、人生哲學、社會學、倫理學、邏輯學、新聞學、偵查調查學等多學科,同時涉及公安業、政法業、宣傳業、傳統媒體業、網絡傳媒業、娛樂業等多業態的新興交叉學科。
本文根據資料,對前幾篇中的疑難之處進行重新推理,終於推出了比較滿意的答案。推理得出的真相是證人,被告,原告三份筆錄原件,都保存在潘科長家裏,二審和解的封口令就是為了封這個秘密。被告筆錄照片是真實的,沒有被篡改過。彭宇後來否認被告筆錄中曾經說過的話,確實是撒謊了。但被告筆錄真實,不代表就是客觀事實。陳二春沒有撒謊,彭宇和徐壽蘭沒有發生過相撞。
這個答案,能解釋眾多的疑問。
1) 基本邏輯
1.原告和被告對現場的說法矛盾,至少有壹方在說謊。法官壹審判決,和雙方的主張都不同。被告和證人主張壹致。
圖壹:原告主張被告沖下車來,跑了幾步迎面撞到了她。由於徐老太是奔向後面83路前門搶座位,迎面相撞只可能是彭宇先向後走,再折返。這個奇怪的走向有先減速再加速的過程,不符合常理。
圖2:被告和證人主張,彭宇下車後,走了幾步在距離後門大約2米處扶起了原告。
圖3:法院壹審判決中主張,原告經過後門時與被告相撞,跌出兩米外,隨後被告向前扶起了原告。徐老太出發前應先到了前門附近,才能貼著後門經過。
圖4:現場情況推測,證人看到有多人奔向後面83路搶座位。按常理分析,還有人會上第二輛公交車,他們的路線都和徐老太重疊,都可能和徐老太發生碰撞。
2.陳二春的證詞如果成立,彭宇就是做好事。反之,如果真撞過,他的證詞必然是謊言和偽證。
3.給被告作筆錄的是盧生榮(發問),沈富根(記錄)。2007年5月11日(第三次開庭前)在徐老太家作原告筆錄的是沈富根(發問),夏xx(記錄),有筆錄照片和後補的筆錄為證。按公安規則,發問的比記錄的更資深。所以資歷上說,盧所長>盧生榮>=沈富根>=夏xx。
4.如果雙方沒撞過,則有以下推論:
(1) 派出所證詞是偽證
(2) 法官枉法胡判
(3) 鴨鴨靈的報案登記表是偽證
(4) 後來聲稱過N年後彭宇承認了相撞,是謊言。政法委書記表態,焦點訪談,最高法院微博等各種報道,都是謊言。
2) 基於事實的判斷
5.原告兒子和侄女到達現場時,被告和證人已經將其扶到路邊,因此現場情況只有原告被告證人清楚,潘科長和侄女徐大姐沒有看到現場。
6.原告未主張自己經過後門,訴求是被告沖下車跑了幾步撞倒了她。彭宇和證人也證實雙方接觸點(扶人處)在距離前車後門2米處,因此彭宇剛下車時左胳膊被撞,絕不可能是老太撞的。無論本案真相如何,原告徐老太對現場的描述都是在說謊,壹審法院肯定是判錯了。不過法官也否定了彭宇沖下車的說法,聲稱雙方均無責。說明法官也認為老太訴求有問題,但因為偏向原告沒有明確指出。
7.徐老太沒有手機,能記住兒子潘輝和侄女徐大姐兩位近親電話,並用陳二春手機打給兩人,說明記憶力和智商無問題。因此當庭耍賴不認陳二春,說“當時那個人臉上有痣”,是故意說謊,而不是沒認出來。她否認陳二春證人身份,是預期其會幫被告。同時,通過耍賴讓陳二春第二天帶身份證來,爭取到壹天時間,使原告方可以串通派出所拿被告筆錄的照片作為證據。
8.證人陳二春排除了在彭後下車的人撞老太的可能性,他看到別的下車人都視而不見,徑直走開了。但他看到好幾個人奔向後車去搶座位,因此不能排除是壹同搶座的人撞倒徐老太的可能。這個人撞了老太後直接上後車走了。此外,第二輛車肯定也有人上,他們的路線會和徐老太重合。法官判斷撞的人不可能輕易逃脫,是錯誤的。可能看到的人都忙著上車搶坐,即使看到了也不會管。如果真是彭宇撞的,他後面下車的人,以及車上坐在右邊窗口的人,都可能看到,原告方找到他們作證就行了。但原告方始終沒有尋找證人,連陳二春的身份都否認。
9.證人未看到老太是如何摔倒的,但作證兩輛83路到達時,老太在其面前跑過。當時他位於站臺,在等21路。
10. 侄女徐大姐至少第三次庭審時在旁聽,但始終未作證。壹開始不作證,是怕被告方索要陳二春電話。陳老頭已經作證了,她還不出來反駁,說明陳老頭說的符合其觀點。更可能是怕鬧大了被人認出來,導致更大風險。
11. 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轄區是鼓樓區南部,對白下區水西門車站無管轄權。有管轄權的是:民事糾紛(白下區水西門派出所),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公交治安分局城東派出所,該所轄區是白下區的車站)。
12. 雙方在醫院打鴨鴨靈報警後,鴨鴨靈讓他們自行去派出所調解。潘科長不去水西門派出所,不去城東派出所,舍近求遠去城中派出所,該所讓刑警出面給彭宇作筆錄,這些都屬於程序不正義。
13. 鼓樓區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老太戶口和居住地在雨花臺區鄧府山村,彭宇案發時在建鄴區沿河四村租房,他是江蘇泗陽人,案發地在白下區水西門車站,雙方在白下區省中醫院產生糾紛。起訴時彭宇在雨花臺區某小區買了房子,推斷其戶口應落在該處。因此無論如何,鼓樓區法院都無管轄權,有管轄權的是白下區法院(事發地),或建鄴區法院(被告案發時暫住地),或雨花臺區法院(起訴時被告居住地)。
14. 盧所長在電視中承認撒謊作了偽證,即被告筆錄不是他拍的,是被告兒子潘輝拍的,並得到了潘輝的承認,因此確認是潘科長拍的被告筆錄照片。
15. 潘輝是市公安局8處的科長,壹級警督,據說是副處級。後來鬧大後,有網友匿名公布了潘輝的身份住址電話等信息,應該是其同事看不下去了。這也是潘輝真名首次被公開,以前報紙化名是潘斌,潘濤等等。
16. 二審調解時,被告名義上是承認了相撞的,負10%責任,和解金1萬元。但和解時的妥協,是不能作為起訴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