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生方式不同,保密是壹種法定義務,不管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明示的約定,是否簽署保密協議,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均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則是壹種約定義務,則是基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約定則無義務;
2、適用對象不同,約定保密義務的義務人為由於職務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應當要求涉密崗位的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義務人是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應當以負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而負有保密義務應當以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並且有合同約定為前提;
3、遵守方式不同,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4、義務負擔不同,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於保密,並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5、期限不同,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秘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而競業限制則存在著壹個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6、費用支付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此外,保密費是勞動者在職期限發放,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則是在勞動者離職後發放;
7、法律責任不同,勞動者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僅為賠償損失;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則有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