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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案的流程是怎樣的,壹般需要哪些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體訴訟程序如下:1 .起訴:起訴需要提交的材料: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正本外,還應當按照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起訴狀副本:2。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訴訟請求有關的證據原件或者經人民法院核實的證據復印件;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如果原告或被告是法人,還需要提交最近的工商年檢證明。投訴應該包括:1。壹方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壹方是法人的,應當記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郵政編碼、電話;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住所;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住所地不壹致的,應當另行說明。二。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經審查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決定立案。立案時,需提交起訴狀、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證據材料、交納訴訟費。案件需要財產保全的,可以連同保全費壹並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和擔保申請書。3.庭前證據交換:對於案情復雜、證據可能較多的案件,法官可以安排庭前證據交換,對於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不安排庭前證據交換。1,證據必須註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應當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註明;外國證明文件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材料必須真實。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舉證期限截止於交換證據之日。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的,交換證據的日期相應順延。6.當事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壹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新證據”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四。審前準備:(1)5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答辯的內容必須以投訴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為依據,抓住重點進行答辯和反駁,並提交相關證據。(二)告知原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組成人員;(三)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和有關證據後,應當登記造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回執。回執應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副本、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副本必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要簽名或者蓋章,回執歸檔。立案前未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應當退回起訴材料,由當事人簽名。(四)當事人的附件。五、開庭審理:1。時間:答辯期滿,做好必要準備後。2.程序:在開庭3日前以傳票方式通知當事人,並以通知方式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3.確定開庭日期:開庭3天前發布公告,宣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開庭審理:(1)開庭準備: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檢查雙方當事人。宣布案由和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2)法庭調查: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請求法庭重新調查證據、鑒定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依次進行。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的焦點進行總結,並征求當事人的意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法庭許可的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被告人委托外國法院代為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當庭宣讀。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提問,證人應當如實回答。當庭出示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當庭宣讀鑒定結論,鑒定人向法庭宣讀鑒定方法,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鑒定人提問。法庭審判人員或者勘驗人應當當庭宣布勘驗筆錄,所拍照片或者所繪圖表應當出示給當事人,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勘驗人提問。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並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有興趣進行最後陳述。不能在法庭上認證的證據可以在休庭後得到承認。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需要繼續提供證據或者進行鑒定檢驗的,可以在下次開庭後確定;如果認為法庭調查未能查明案件的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審理。法庭決定再次開庭審理的,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對審理情況進行總結,指出審理中確認的證據,指明下次審理的調查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準備就緒,可以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3)當事人法庭辯論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論。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終意見。(4)點評: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考核時進行考核,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鑒定應當如實記錄。鑒定筆錄不允許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和復制。評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並於10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定期宣判,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是否聘請律師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案情簡單,可以不委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