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企業素質低,信用狀況差。
我國中小企業質量普遍不高,相當壹部分是城鄉企業。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弱,缺乏競爭力,市場風險高,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敢向其發放貸款。中小企業多為民營企業或合夥企業,管理水平落後,經營風險高,信用觀念差,財務制度不完善,信息不透明,使得金融機構無法掌握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增加了放貸風險。
2.中小企業缺乏抵押品
無論什麽企業要求貸款或擔保,都需要抵押物提供擔保。中小企業唯壹的抵押物是其有限且價值較低的土地、房產和機器設備,其規模也制約著這些抵押物的價值。
3.中小企業缺乏人才
我國中小企業多為民營企業,企業領導素質不高,缺乏現代管理理念和領導力。
中小企業業績不理想,信用低是企業貸款的最大障礙。大多數中小企業缺乏管理經驗,基礎薄弱,缺乏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財務制度不完善,透明度低。此外,大部分中小企業所處的行業並非壟斷行業,而是高度競爭行業,整體利潤水平不太高,使得銀行對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質量的整體評價不高。而且中小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比較嚴重,導致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此外,我國缺乏權威的企業信用評估機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現行的信用評級標準也不利於中小企業。
2.中小企業管理存在諸多薄弱環節,抗風險能力較弱。
3.商業銀行制度影響中小企業貸款。
由於我國商業銀行體系,尤其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正處於轉型過程中,遠未實現市場化和商業化,為了防範金融風險,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實際上已經轉向大型企業。
此外,中小企業貸款的單位交易成本過高。
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模小,缺乏風險分散和補償制度。
5.金融體系結構不合理,政策支持不足。
6.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正常的市場秩序難以建立
雖然《中小企業促進法》已經頒布實施,但還需要壹系列配套的法律、政策法規來細化。目前,我國缺乏相關的信用法律制度,缺乏全社會統壹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缺乏統壹的權威管理部門,導致相關政策缺乏有效協調和銜接,信用擔保機構經營無序,缺乏支持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