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人員主要是指女性滿40周歲,男性滿50歲的勞動者,有的因為體弱多病,家庭困難,勞動技能單壹,無法在勞動力市場參與就業競爭的勞動者。
4050人員總體上就是就業困難人員,具體包含了這麽幾類人員。
壹是1998年以來未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
二是享受失業保險期滿的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三是未列入國家兼並破產計劃,由當地政府確定實行兼並破產的國有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
四是因國有企業改制導致的下崗失業人員;
五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各類城鎮企業的就業的失業人員;
六是壹戶兩代下崗、夫妻雙方下崗、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等再就業困難人員。
補貼標準
(壹)對原來僅限於公益性崗位招用“4050”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政策,調整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城鎮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二)社會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靈活就業後,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均由再就業資金給予5000元的壹次性崗位補貼。大齡就業困難對象靈活就業後,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三)各地可適當提高用於安排“4050”人員的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補貼額可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崗位招用“4050”人員的,亦可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
(四)“4050”人員無人應聘的公益性崗位,放寬聘用條件,凡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均可報名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