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建設、工商、環保、林業、公安、交通、文化、水利、衛生、統計、物價、財政、民族、宗教事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業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優惠政策,加快旅遊業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旅遊業發展。第六條 發展旅遊業應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突出地方特色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多種經濟成分***同發展。第二章 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資源是指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開發利用,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嚴格保護與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做到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擅自開發旅遊資源。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第九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編制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與建設旅遊設施項目,必須符合文物、環境保護、風景名勝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必須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旅遊發展規劃審查同意,然後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旅遊景區(點)對外開放,必須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經市物價部門核定門票價格後,方可接待遊客。第十壹條 鼓勵境外、域外投資者投資開發旅遊資源、興建旅遊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投資者可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優惠政策。第三章 旅遊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從事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定點單位、壹日遊經營的單位。第十三條 經營者申報旅遊飯店、旅遊定點單位和壹日遊的,應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同時提交工商、稅務及相關部門頒發的證、照,經批準方可經營。第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必須依法經營,不得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 開辦旅行社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
開辦旅行社,應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
旅行社必須按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定的業務範圍經營。不得塗改、偽造、出讓或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十六條 旅行社接受其它具備資格的旅行社經營公民自費出國旅遊及接待境外旅遊團隊委托代理業務的,必須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雙方簽定委托代理業務合同後,方可代理。第十七條 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第十八條 旅行社與旅遊者應當依法簽定旅遊合同,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所提供的服務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旅行社必須為其組織的旅遊者辦理旅遊人身、財物意外傷害保險。第十九條 旅行社應聘用持有導遊員資格證書的導遊人員上崗服務;不得聘用未取得導遊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導遊。第二十條 旅遊飯店實行涉外營業許可證制度。
旅遊飯店從事涉外經營,須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領取《旅遊飯店涉外營業許可證》。未取得《旅遊飯店涉外營業許可證》的,不得接待境外旅遊團隊。
旅遊飯店實行星級評定制度。申請評定星級飯店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星級飯店必須按照星級標準提供服務。未被評定為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名義、稱謂和標誌進行宣傳、招徠遊客。第二十壹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餐館、商店、娛樂場所、醫療保健點、景區(點)、車船公司(隊)、商品生產廠家,可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旅遊定點證書和標誌,從事旅遊團隊接待業務:
(壹)符合規定標準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
(二)經考核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
(三)適合接待旅遊團隊的服務項目;
(四)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符合標準的衛生、消防條件。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旅遊定點單位進行服務質量檢查,達不到標準的,應取消其接待旅遊團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