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市區有3年以上常住戶口的家庭(含單親、單親家庭),實際居住在市區。
2.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收入和資產狀況。
3.申請家庭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租住過公有住房或享受過廉租住房保障。
4.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
廊坊廉租住房申請的具體流程:
1,拿到表。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申領《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
2.承諾。填表時,申請人應壹並填寫承諾書,內容包括: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住房、車輛、資產等情況。,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自願接受有關部門依法查詢其家庭收入、住房、車輛和銀行存款情況;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的,應當支付租金或者退還公有住房,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部門審核公示過程中,壹經查實,對弄虛作假或虛假填報信息的家庭,將立即取消本次住房保障資格,並納入住房保障誠信黑名單。五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同時錄入廊坊市社會信用監管平臺並向社會公布。
3.準備材料和申請。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申請條件,每個申請人家庭限申請租住壹套公有住房。
申請人申請《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後,填表並準備材料,向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申請人持完整清晰的《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向居(村)委會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申請期限辦理各項手續。
填表時,申請人會到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有住房的家庭進行房屋價格評估;對於有車家庭,申請人應根據表中包含的計算公式計算車輛現值。對有車有房家庭、有房家庭、有車無房家庭,車輛現值超過654.38+0.5萬元的,人民銀行廊坊中心支行應依法核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銀行存款。
4.壹審。居(村)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表是否齊全、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原件與復印件是否壹致、表格與原件是否壹致、申請人的戶籍和婚姻是否符合規定等進行審核。對基本符合條件的家庭,按照壹定比例,通過入戶走訪、訪談、詢問等方式組織入戶核查,填寫《入戶核查登記表》。重點核實申請人提供的信息與初審有較大差異的家庭。
初審合格後,由居(村)委會在《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字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5.審查和宣傳。街道辦事處收到轄區居(村)民委員會提交的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公告欄或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天。公示的主要內容有: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家庭人口、住房、車輛、收入水平、監督舉報電話等。
經審核對公示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上報區住房保障部門。
6.復習。區住房保障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轉同級民政部門。
7.核實收入和資產。區民政部門根據申請家庭申報的收入、住房、車輛、資產等信息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進行審核計算,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低收入劃分申請家庭的收入水平,同時計算資產總額。收入、資產總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在《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報市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
8.物業搜索。市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檔案進行檢索,檔案檢索信息與申請家庭提供的信息壹致的,由市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在《廊坊市區公有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管理所。
9.車輛驗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管理所對家庭成員車輛進行核對,核對信息與家庭提供信息壹致的,在《廊坊市城市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10,終審和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最終審核,並在“中國廊坊政府門戶網”和“廊坊房地產信息網”上組織公示不少於5天。
11.歸檔並頒發證書。對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登記、建檔並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12,申請租賃補貼,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計算後將名單報送財政部門直接補貼;申請實物配租,並參加公房統壹分配。
對審查不合格的申請材料,應當逐級退回申請人,並書面說明退回原因。
單位投資的公有住房,優先供應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具體申請、審核、配租政策,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廊坊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廊〔2020〕11號)
具有市區常住戶口的城鎮居民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中心城區城鎮戶籍家庭
1.申請人具有中心城區城鎮戶籍的家庭,且實際居住在中心城區;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5438+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0倍(即48912元)以下,家庭財產在45萬元以下;
3.申請家庭在中心城區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單戶在30平方米以下),且在中心城區無住宅建設用地;
4.申請家庭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租住過公有住房或享受過公共租賃住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請租賃補貼的家庭需在中心城區租賃住房,並有住房租賃合同和公安部門的租賃備案證明。
(2)新入職員工
1,年齡18,未婚;
2.具有中心城區城鎮戶籍並實際居住在中心城區;
3.申請時在當地工作未滿5年,畢業未滿5年;
4.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5.在中心城區無自有住房,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無租住公房或父母住房困難且無家庭或個人申請過任何住房保障;
6.城鎮居民上壹年度可支配個人收入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小於1.0倍(即48912元);
7、用人單位出具的公租房* * *擔保函。
(3)移徙工人
1,年滿18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持有中心城區居住證或戶籍在中心城區以外鄉鎮(僅限安次區)且實際居住在中心城區;
3.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在市區連續繳納社保1年以上(繳納社保時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4、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區無自有住房、無住宅形式建設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5.個人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8912元);
6、用人單位出具的公租房* * *擔保函。
(4)上述申請條件中:
1.中心城區城鎮戶籍家庭是指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離異或喪偶單親家庭和未婚子女,以及當年年滿26周歲的單身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可攜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請家庭,但配偶為中心城區城鎮戶籍的,需按中心城區城鎮戶籍家庭申請保障;申請保障的新就業勞動者和個體農民工按家庭對待。
2.個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優撫對象(即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人員,下同)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個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
3.家庭財產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有的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4.自有住房是指自有住房、自建住房和其他住房。有住房但未辦理房產證的,不屬於自有住房。商業門店、寫字樓等房產視為自有房屋。房產建築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套房產的,房產建築面積壹並計算。
5.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需要在工商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
6.外來務工人員以家庭名義申請,避免以後申請人遷入時人口反復變動。
7.廊坊市中心城區是指廊坊市中心城區、廊坊開發區、龍河高新區、萬莊鎮、北石家務鄉、王貝鄉、南尖塔鎮、水漾鄉、九州鎮等行政區域。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1.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中心城區有房產轉讓(中心城區城鎮戶籍轉讓面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房產除外);
2、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中心城區城鎮戶籍;
3.申請人直系親屬有住房補貼能力(包括:父母雙方名下在中心城區的子女人數大於各自家庭人數;不計入家庭成員的子女在中心城區有兩套及以上住房);
4、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