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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運輸公司安全管理臺賬

《海上(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作者:佚名發布日期:2007-8-2 16:16:49《海上(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適用於直屬企業自有船舶在海上(水上)航行完成指定任務的過程第壹章組織機構和職責第壹條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應設立海上(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崗位),基層單位應設立專(兼)職安全員。第二條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1。直屬企業及二級單位海上(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海上(水上)船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集團公司規章制度;(2)制定和完善《海上(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條例》;(3)根據季節特點和作業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督促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4)實施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安全活動;(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安全資料;6)負責船舶和船員的保險;(七)參與船長、船舶引航員和船舶輪機員的技術考核,認定船長的指揮資格;(8)負責船舶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事故統計和報告。2.專(兼)職安全員職責:(1)全面執行上級領導指示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負責船舶安全設施的安全檢查,落實整改存在的隱患;(3)組織安全活動並做好記錄;(4)建立健全安全臺賬和資料。第三條建立並實施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體系;2.員工技能評估管理系統;3.船長指揮資格制度;4.船舶應急計劃;5.船舶和設備安全維護系統;-6.危險貨物裝卸、運輸和管理系統。第四條建立並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資料:船舶基本信息臺賬;。2.船舶證書登記臺賬;3 .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文件;4.船舶事故登記檔案;5.船舶航行簿分類帳;6 .船舶救生設備、信號配備臺賬;7.船舶消防設備及器材登記和維護臺賬;8.船岸聯合應急演習計劃和演習記錄。第五條船舶單位和每艘船舶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響應。第二章船舶單位的安全要求第六條從事海上(水上)運輸的單位,應當取得州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國際、沿海或者內河經營資質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第七條150CT危險化學品水晶船船舶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汙染條例》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取得國家海事管理部門頒發的符合證書(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從事國際船舶營運的船舶單位,應當按照《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汙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取得國家海事主管機關和參加國際海事組織國家海事主管機關頒發的符合性證書(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第八條航運單位應當保持船舶和設備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船舶航行安全。第九條船舶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低安全方式規則》的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第十條租賃船舶,應當簽訂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第十壹條船舶投入使用前,應當取得國家海事管理部門頒發的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最低配員證書等合法證書,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和適航證書。第十二條值班守護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鋪管船、固井船、酸壓船等特種石油船舶。應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石化分局簽發的作業批準通知書後方可開始作業。第十三條應按規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門的船舶安全檢查,並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第十四條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各種安全標誌,並正確顯示燈號和號型。在危險區、工作區和生活區,應按照相關規範劃出明確的界限,並用文字標明。船舶的關鍵設備和技術系統應用顏色、文字和銘牌進行識別,並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和使用。救生艇釋放程序、二氧化碳釋放程序和消防炮啟動程序等關鍵操作應在作業現場用文字標明。第十五條航海(航行)日誌和輪機日誌應當記錄並妥善保存。第四章從業人員資格第十六條航運單位的管理人員應當有半數以上取得交通部認可的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航運、航海、船舶和輪機專業中專(內河、職高)以上學歷。第十七條船舶單位的海事和機務管理人員應當持有不低於大副和大管輪的與船舶類型相適應的適任證書。第十八條航運單位應當有四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第十九條從事液體貨物和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單位,高層管理人員中至少有壹人已取得相應的危險貨物船舶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事和機務監督人員還應當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長和輪機長適任證書。第二十條船舶所有單位應對岸基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實際業務能力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相應的資格。第五章海員安全要求第二十壹條海員持有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證書和專業培訓證書應當與其所服務船舶的種類、等級和航區相適應;不應低於持有的頭寸。1.船長負責管理船舶的安全運輸,全面執行有關安全和防汙染的公約、法規、規章、指南和標準。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和錨泊值班職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甲板部的各項工作計劃,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貨物配載、裝卸、交接和運輸的管理。3.輪機長是全船機械、動力和電氣設備(無線電通信、導航和甲板部使用的電子儀器除外)的技術總負責人,對甲板部管理的設備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船舶預防性維修計劃和技術操作規程,使各類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4.船舶在靠泊期間,應配備足夠的、操作熟練並能保持船舶及相關設備安全有效運行的船員。無論何時,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都不應同時離船。5。需要增加船員時,船上總人數不得超過救生設備的定額。第二十二條從事重大海上(水上)作業(拖航、定位、起重、吊裝、大型吊裝、溢油回收、應急救援等)的指揮員。)應具有相應的海上(水上)作業經驗。從事海(水)作業的人員應當接受有資質單位的安全培訓和相應的特種作業培訓,取得符合作業水域要求的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第六章航行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條船舶安全檢查按照《安全檢查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海上(水上)石油專用船舶應當在有效證書允許的航區和海洋環境條件內航行和施工作業;否則應提前在避風水域避風。第二十五條船舶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航行和避碰規則。在風浪較大的海域、霧區、冰區、夜間、分道通航和航道狹窄時,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則和指南實施進出港航行,正確顯示信號類型,並與有關方面保持密切溝通,嚴格執行駕駛室和發動機值班制度。第二十六條船舶系泊作業應當加強船岸聯系,嚴格執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海上(水上)拖航作業中拖輪、輔助船和護航船的選擇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第二十八條海(水)船攜帶的物品應當符合船舶技術證書的要求,人員由運輸船運送,載客人數應當控制在額定載客人數以內。第二十九條拖航海上(水上)石油平臺和大型設施時,應當向海事部門申請《拖航證書》,並申請發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第三十條船舶動火作業應當按照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第3L號令發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規定》執行。第三十壹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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