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 》
第十五條 戒牒由中國佛教協會統壹印制編號,通過省佛教協會頒發。違犯國法教規者,舍戒還俗者,由所在佛教協會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協會註銷。
第十六條 授戒師、剃度師、皈依師必須是愛國愛教、戒行清凈、通曉教理律儀、戒臘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資格由佛教協會按照條件審核認定,並發給證書。未經認定資格者,不得傳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條寺院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額,報政府主管部門審定。在規定名額內,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須驗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區佛教協會(無佛協組織的可由原寺院)證明;新出家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寺院對要求常住的僧人,須考核壹年合格後,報請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戶口轉入等手續。
第十八條常住僧人如還俗離寺,寺院應收回戒牒、度牒,將戶口轉回原地。違犯重戒、不遵寺規、教育不改者,經寺務會議討論決定,予以遷單。利用僧人身份招搖撞騙、為非作歹、敗壞佛門、影響極壞者,經寺務會議決定,報上級佛教協會批準,開除僧籍,收繳其戒牒、度牒,並將戶口轉回原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