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辦理居住證的條件:
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業住宿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可以不再辦理居住登記。
擴展資料:
東莞辦理居住證程序:
1、提出申請。
2、審核。
第壹步:核定是否“居住滿半年”。
第二步:審核材料。當場審核辦證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壹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三步:判斷是否需收取工本費。將辦證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錄入信息系統,查詢是否首次辦證。首次辦證的免費,非首次辦證的按規定收取證件工本費。
第四步:收取證件工本費。第五步:將辦證人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並打印發放《廣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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