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案件、侮辱誹謗他人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件、重婚案件、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件、虐待家庭成員案件、遺棄案件等等。
“自偵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的簡稱,而不是“被害人可以自行偵查”,因為除法律規定的特定司法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行使這壹權利。
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有:
(壹)貪汙賄賂案件:
1,貪汙案;2.挪用公款;3.賄賂案件;4.單位行賄案;
5.賄賂案件;6.單位行賄案;7.介紹賄賂案件;8.單位行賄案;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0,隱瞞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12,分割沒收財產案。
(二)瀆職案件:
1,濫用職權案;2.失職案件;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6.法律上的起訴和判決;
7.法律上的民事和行政案件;8.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的案件;
9、玩忽職守造成在押人員脫逃的;10,因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權限;
13,徇私不征或少征稅款案;14、徇私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15,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7,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18,環境監管失職案;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20、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
21,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22.縱容走私案件;
23、商檢徇私舞弊的;24.商檢工作失職案;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26、動植物檢疫失職;
27、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件;
29.發布人非法越國(邊)境案;30.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力的;
31.阻撓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32、幫助罪犯逃避處罰的;
33.招收公務員、學生謀取私利;34、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件;3.刑訊逼供案件;
4.暴力取證案;5.虐待被監管人案件;6.報復和誣陷案件;
7.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索院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