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長程新文表示,實踐中有壹種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不動產權利不能取得和享有。已登記的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撤銷或者變更登記。“這種觀點受眾廣泛,很大程度上導致了民事和行政司法部門相互推諉、民事和行政判決相互沖突的現象,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也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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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規定,因不動產權利歸屬和作為不動產權利登記依據的買賣、贈與、抵押發生的糾紛,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壹並申請解決上述民事糾紛的,人民法院壹並審理的除外。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與物權狀況不符,且是該不動產的物權人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