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2、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3、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4、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是由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壹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於3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供應商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供應商的壹種采購方式;
5、邀請招標的適用前提與條件,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對市場供給情況比較了解,對供應商或承包情況比較了解。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