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市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商品房的行為。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園林、公安、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註重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突出技術創新,開發建設節能環保型建築。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機制,實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加強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和開發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定期公布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和開發企業誠信經營情況。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以下簡稱開發企業資質)的企業進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開發企業資質分為壹、二、三、四級和暫定資質。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四級和暫定資質的審批以及二級、三級資質升級的初審工作。第七條 設立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壹千萬元;
(二)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五人(其中,建築、結構類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壹人;初級及以上會計師兩人;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專業人員兩人);
(三)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及以上職稱。
外商投資設立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八條 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暫定資質,提交下列資料: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股東的身份證明;
(四)企業總經理,工程技術、財務、經營、統計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文件、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聘用證明及社會保險的繳納憑證。工程技術、財務、經濟、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文件、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聘用證明及社會保險的繳納憑證。第九條 開發企業申請四級資質的,除提交本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壹)暫定資質證書正本、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二)已開發完成項目的投資計劃批準(備案)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三)填報已竣工、未竣工項目的項目手冊;
(四)近三年房地產開發統計年報基層表;
(五)《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樣本及執行情況報告。第十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自受理開發企業四級或者暫定資質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符合條件的,發放相應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並書面說明理由。
開發企業申請二級、三級資質升級的,應當依法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