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食用農產品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實行加盟連鎖、統壹配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可由總部統壹索驗相關證票,進行查驗記錄;各連鎖銷售者可憑總部“電子臺賬”、出具的索證索票證明和統壹配送單存檔替代索證索票檔案和進貨查驗記錄。
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壹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