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犯知識產權。我國《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因抄襲、篡改、假冒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據此,侵犯知識產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抄襲,即復制、竊取他人智力成果的行為。抄襲是侵犯著作權的主要形式,但也侵犯了其他知識產權,如將他人的發現、發明、合理化建議等成果竊取為己有。(2)假冒不僅包括將自己的商品冒充他人的名牌商品,還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的註冊商標。(3)篡改。即改變他人智力成果的內容,企圖降低成果的價值。篡改不僅包括擅自修改他人作品,還包括擅自改變他人的發現、發明、技術進步和合理化建議。封鎖、歪曲或隱瞞他人的智力成果,或試圖否認或改變他人智力成果的價值,也是篡改。(4)非法使用,即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比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未經許可發表、使用他人作品的;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為經營目的生產、使用、銷售專利發明產品,或者使用專利發明方法,假冒他人專利產品的;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於違法行為。(五)拒絕支付報酬或者使用費的。無償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的專利和註冊商標而不支付使用費;扣發發明人、發現者、技術進步所有人、合理化建議人的獎金,屬於拒絕支付報酬或者使用費的侵權行為。(六)其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比如泄露他人技術秘密;竊取他人技術資料的;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貶低他人商標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