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第壹,絕對自訴案件,即本條第(壹)項規定的“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才審查決定受理或者開庭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有《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不得以脅迫、恐嚇手段告知的情形,公訴機關無權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二)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件(受害人重傷或死亡的除外);(4)貪汙案件。
二是相對自訴案件,即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在這類案件中,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也可以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後,由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類案件包括以下八種:(1)故意傷害案件;(二)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三)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4)重婚案件;(五)遺棄案件;(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是自訴案件,即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種案件本來應該是公訴案件,但如果公安、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上述三類自訴案件中,公訴機關只享有第二、三類案件的起訴權。法院認為指控的此類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應當在不影響被告人行使辯護權、抗辯權等訴訟權利的情況下,依法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但是,對於第壹類自訴案件,由於自訴人享有絕對的自訴權,除非《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被害人被強迫、脅迫告知,否則公訴機關有權告知。否則,公訴機關無權起訴,法院無法作出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