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壹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根據產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類:
1.法定代表人。其行為無需另外的確認和授權,即可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壹定手續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清算組。
3.授權代表。根據書面或者非書面協議,或者根據民法表見代理的形式,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如聘請之律師,法人營業時的營業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權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權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是自始有效,由法律直接授予。其余兩種是由公司授予權利,代表公司行使具體行為的自然人。
權利如下: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該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壹般不得同時兼任另壹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擴展資料關於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裏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壹種組織,而不是某壹個人。
“法人代表”壹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壹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壹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