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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發揮生態綠心地區的生態屏障和生態服務功能,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的規劃、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以下簡稱生態綠心地區),是指長沙、株洲、湘潭三市之間的城際生態隔離、保護區域。其具體範圍由《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確定。第三條 生態綠心地區保護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嚴格保護的原則。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統籌處理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改革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督查和服務。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綠心地區的林業建設和保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生態綠心地區保護的有關工作。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綠心地區的保護工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綠心地區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評估考核的範疇;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綠心地區保護的要求,對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專門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宣傳生態綠心地區保護的重要性,提高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第二章 規劃與空間管制第七條 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是依據《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制定的生態綠心地區的綜合性規劃。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專項規劃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市域規劃,應當與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其草案由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擬定。

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擬訂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草案或者修改草案時,應當征求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進行實地調查,組織專家評審。省人民政府在通過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前,應當將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頒布實施後,除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等確需修改的外,不得進行修改。

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制定或者修改後,省人民政府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九條 長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根據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實際需要制定片區規劃,經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組織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由省人民政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 生態綠心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長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征求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的意見。第十壹條 生態綠心地區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控制建設區,各區具體範圍依照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確定。

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應當根據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確定生態綠心地區以及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控制建設區的具體界線,並向社會公告。

長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設立保護標誌。保護標誌的樣式和設立要求,由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統壹規定。

禁止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標誌。第十二條 在生態綠心地區禁止開發區內,除生態建設、景觀保護建設、必要的公***設施建設和當地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

在限制開發區內,除前款規定可以進行的建設以及土地整理、村鎮建設和適當的旅遊休閑設施建設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

在控制建設區內,禁止工業和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建設項目,逐步退出現有工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