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振興戰略和科教興農政策,按照深化農業綠色化、品質化、特色化、品牌化的要求,結合本市發展現代種業的實際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現代都市農業發展。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種子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支持種質資源保護,促進種業發展,保障選種、推廣和種子管理所需經費。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采取措施,協助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查處種子違法行為。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市農林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儲備壹定數量和種類的種子,主要用於生產需要和發生災害時的余缺調劑,確保農林生產安全。儲備的種子應定期檢查和更新。種子儲備費用由市財政予以保障。第八條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種子信息資源共享、人才技術交流和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推進產學研合作,促進種子產業優勢互補、共贏發展。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第九條本市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種質資源。第十條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或者委托教學、科研機構開展全市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和利用工作。第十壹條市農業、林業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種質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點。
種質資源庫、種質保存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種質資源應當依法開放使用。
占用種質資源、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應當經原設立機關同意。第十二條種質資源保護區或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壹)收集或者切割種質資源;
(二)狩獵、放牧、開墾、燒荒、開礦等。;
(三)傾倒廢棄物、排放汙水和有毒有害物質;
(4)引進新物種;
(五)其他危害種質資源的行為。第十三條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下列種質資源確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設施或者標誌,加強保護管理:
(壹)種子園、種子園、母樹林、市級采種基地;
(2)優樹、優林、優種源;
(三)珍稀瀕危植物種質資源;
(四)市農林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具有特殊價值的種質資源。第三章品種選育、審定和登記第十四條本市支持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育種的公益性研究。
本市支持種子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聯合組建產學研聯合體,選育和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應用前景廣闊的優良品種。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新品種示範基地,組織科研機構和種子企業展示新品種,加快新品種的推廣應用。第十六條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應當通過國家或者市級審定後,方可推廣應用。
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成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
通過市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分別由市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審定證書,並由市農林主管部門頒發審定通知書。第十七條通過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可以在品種審定公告確定的適宜種植區域內推廣,禁止在審定公告確定的適宜種植區域以外推廣。第十八條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京津冀與其他省份的品種選育、品種試驗和新品種示範區域合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第十九條通過市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市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後,予以撤銷,由市農林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在本市推廣和銷售:
(壹)存在使用過程中無法克服的嚴重缺陷;
(二)物種嚴重退化或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
(四)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