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壹)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壹產品規格和標準或實行專業分工;(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的競爭力;(四)實現節能、環保、救災等社會利益;(五)由於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嚴重下滑或明顯生產過剩;(六)保護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合法利益;(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五)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壹致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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